《日内瓦第一公约评注》修订版 ——促进尊重国际人道法的新工具
“观点”栏目旨在介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相关学者对于国际人道法以及人道政策与实践等问题的立场与观点。本栏目中的署名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而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立场无关。
文 | 让-马里·亨克茨、林赛·卡梅伦、
布鲁诺·德迈耶、夏娃·拉艾、
海克·尼贝加尔-拉克纳
译 | 尹文娟
分别于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出版的关于1949年《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附加议定书》的评注,自问世以来已成为适用和解释这些条约的主要参考资料。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目前正与一个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团队共同对这些评注进行修订,使之反映相关发展并对这些条约做出与时俱进的解释。第一部评注修订版——关于《日内瓦第一公约(保护武装部队伤者和病者)》的评注已经修订完成。本文概述了修订工作采用的方法和步骤,并总结了评注修订版在条约规则解释方面的主要发展。
人道法的当代解读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2011年与一些知名外部专家共同着手实施一个重要项目:对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的评注进行修订。自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起草最初的《评注》以来,《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已多次经受考验,这些条约在实践中的适用和解释有了重大发展。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通过对所有六部《评注》加以修订,力图确保《评注》能够体现这些发展,并对这套法律做出最新、最全面的解释。
随着关于保护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的《日内瓦第一公约评注》修订版的完成,我们的第一个重要里程碑已经实现。《第一公约》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创始者们最初坚决主张的国际人道法基本义务做出了详细规定,它比任何其它国际人道法条约都更能够体现亨利·杜南的理念,即:受伤或患病并因此失去战斗力的士兵从丧失战斗力的一刻起不受侵犯。
举例说明1949年以来解释上的发展
“皮克泰评注”主要是基于作者直接观察到的各个条约的谈判历史以及之前的实践,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实践。这些评注包含了制度及历史方面的重要知识,就这一点而言,它们仍有其价值。60多年之后,《第一公约评注》修订版结合了我们在当代武装冲突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发展,在有些问题上提出了与当年不同的解读。
共同条款
《第一公约评注》修订版包含了对《日内瓦四公约》所有共同条款评注的修订。这些条款对于四公约的适用及提供保护而言极为关键。
共同第1条规定的“尊重本公约
并保证本公约之被尊重”的责任
新版《评注》在解释上的一个发展与共同第1条有关,该条要求各国“尊重本公约并保证本公约之被尊重”。尽管1952年“皮克泰评注”认为共同第1条不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但新版《评注》基于过去60年来的发展,认为该条是适用的。这种解释符合共同第3条的根本性质,国际法院称之为任何武装冲突都应适用的“最低标准”。现在对共同第1条的解释受到国家、国际组织及法院实践的影响,它们都已确认国家负有尊重公约并保证公约之被尊重的义务,无论就该义务对内还是对外而言。
共同第2条中武装冲突的分类
《评注》修订版考察了“皮克泰评注”出版以来出现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国际性武装冲突。例如:《评注》修订版认为一国单方面对另一国使用武装部队就构成武装冲突,即使后者并未采用军事手段来应对或不具备这样做的能力。一国对他国动用武装部队这一简单的事实就足以将局势定性为《日内瓦公约》意义上的武装冲突。
《评注》修订版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外国军事介入的评估可以作为一个实例,表明在过去数十年中为适应当代多方冲突的复杂局面,公约的解释是如何演变的。尽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1971年的政府专家会议上已经建议,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外国军事介入已使该冲突作为一个整体变得国际化,并使得规范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所有敌对各方之间的关系,但获得广泛认可的是一种区别对待的做法,现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也遵循这种做法。这种做法区别对待两种不同情况:该外国支持的是冲突中的国家一方,还是非国家一方。在前一种情况下,武装冲突仍是非国际性的,因为敌对双方仍为非国家武装团体与国家武装部队。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尽管最初的非国家武装团体与国家武装部队之间的武装冲突仍是非国际性的,但在干预冲突的外国与最初武装冲突中的国家一方之间也出现了平行的国际性武装冲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敌对双方是两个国家。最后,如果若干外国介入原先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而且支持两方的情况皆有,那么每组双边冲突关系的性质(国际性或非国际性)将取决于敌对双方是否都是国家,或敌对方中有非国家武装团体。
共同第3条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制
过去60年里的绝大多数武装冲突都是非国际性的,这几乎已经是老生常谈。共同第3条因此已成为国际人道法最关键的条款。1949年的外交会议已经强调了共同第3条作为规范非国际性冲突的“微型公约”的特性。从那时开始,其条文的根本性质被认定为对所有武装冲突都有拘束力的“最低标准”,并且反映了“基本的人道考虑”。
《评注》修订版围绕这一微型公约发挥作用的各种情形,探讨了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共同第3条适用的地域和时间范围,其对非国家武装团体及多国部队的拘束力,受保护的人员,非国际性冲突各方的基本义务,人道活动,特殊协议,以及冲突各方的法律地位。此外,现在已经得到公认的一点是:严重违反共同第3条的行为,如:谋杀、酷刑、劫持人质,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也构成战争罪,如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及习惯国际人道法所承认的那样。
共同第3条和共同第9条中的“提供服务”
对共同第9条和共同第3条第2款规定的“提供服务”的解释可以看出另一个变化,这类服务指的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或其他公正的人道组织在国际性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提供的服务。尽管1952年版《评注》认为是否同意在其领土上开展人道活动应完全由交战国自行决定,而且不需要对拒绝接受这类服务的决定给出任何理由,但新版《评注》认为,一国现在不得随意拒绝接受这类服务。现在公认的观点是接到请求的冲突方必须出于善意并根据其与人道需求有关的国际法律义务,对提供服务的表示进行评估。如果武装冲突一方不愿或不能应对这些人道需求,就必须接受公正的人道组织提出的提供服务的建议。如果无法以其它方式满足人道需求,那么拒绝接受公正的人道组织提供服务的决定就是随意和武断的,因此违反了国际法。
其它领域的发展
对伤者病者的保护
《日内瓦第一公约》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武装冲突期间对武装部队伤者病者的尊重和保护。自从1864年这一主张首次载入国际条约法以来,战争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且仍在不断演变。修订后的对第12条的评注确认,判定武装部队成员是否受伤或患病的决定性标准为:此人需要医疗护理(无论其病情严重程度如何),且此人不会做出任何敌对行为。
传播的责任
“皮克泰评注”主要反映了当时起草者的一种信念,即知识的传播本身就会促进人们对这套法律的尊重,但新版《评注》注意到,实证研究表明了解知识本身并不足以使人们认同某项规范,军事准则、教育、培训及装备、以及惩罚措施才是决定军事行动中武器携带者行为举止的关键因素。
《评注》修订版认为,国际人道法要真正有效,就绝不能将其作为一套抽象的、单独的法律准则来讲授,而是必须将之融入所有军事活动、培训和指令当中。这种融入应旨在启发和影响军队的文化及其根本价值观,以确保军事理论和决策过程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体现法律思考及国际人道法的各项原则。
对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
《第一公约》第49条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及刑事制裁,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中均有类似规定。第49条的新版评注内容显著增加,以反映这一领域在过去数十年间的重要发展。例如:概述了各国如何在其国内立法中落实严重破约机制,分析了普遍管辖权的概念及各国对这一概念的解读;对各国是否基于《日内瓦公约》起诉和/或引渡了战争罪嫌疑人作了分析,探讨了国家元首豁免的概念以及将严重破约机制延伸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可能性。
一些相互交叉的问题
从性别视角诠释《第一公约》
《评论》修订版在相关部分描述了一项条款怎样在实际应用中以不同方式对女人、男人、女孩和男孩产生影响。旧版《评注》对女性“较为弱小,需要尊重她们的贞操与端庄”的描述已经不合时宜。当然,旧版《评注》是当时的社会和历史背景的产物。但如今人们已经更深刻地认识到,女人、男人、女孩及男孩由于武装冲突可能以不同方式对其产生影响,因而有着各自特定的需求与能力。新版《评注》的相关条款反映了这种认识,并考虑到社会及国际法在性别平等问题上的发展。
新技术
对国际人道法的当代解读要求我们在讨论适用特定条约规则时,必须考虑到新技术及其对战争的影响。例如,通过全球定位系统(GPS)标示医疗设施,帮助识别人员身份及显示坟墓的确切位置;利用最快捷的通讯手段——电子邮件——来传递信息;以及通过DNA采样为识别和收集伤者病者或死者的信息带来新的机遇。
与国家实践有关的特定问题
自1949年以来缺乏相关实践的领域
对国家实践及法院案例的审查表明,1949年以来,许多条款几乎或完全没有在武装冲突中发挥作用。新版《评注》指出了这一点并对此类情况下某项规则 46 33163 46 15533 0 0 2612 0 0:00:12 0:00:05 0:00:07 2964否已遭废弃进行了评估。
以《第一公约》第28、30、31条为例,这些条款规定了在哪些条件下可以关押落入敌手的军队医务人员、宗教人员以及志愿救济团体的工作人员。但此类行为在1949年后的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非常少见。虽然《评注》认为规范扣押行为的条款仍然适用并与此问题相关,但研究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援引这些规则的国际性武装冲突越来越少。另一个例子是《第一公约》第8条规定的委派保护国。从1949年以来实践的发展来看,似乎已经可以认为委派保护国的做法本质上只是一种备选方案。
不过,适用某项条款的实践较少这一情况本身并不会导致该条款遭到废弃。废弃意味着一项条约规则不再适用或已经变更,我们不应轻易做出这样的结论。做出这样的判定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并须经各方(至少是默示的)同意,或是出现了与之相悖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未按公约条款本身加以适用的程序
研究表明,有关《日内瓦公约》中某些程序的国家实践并未完全按照《日内瓦公约》规定的模式,不过这些实践仍遵循了起草者所设想的这些机制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原理。
国家实践表明,作为《第一公约》第11条规定的和解程序的一部分,斡旋在实践中的使用非常灵活,并不仅限于纯粹为了方便敌对方之间的联系而开展的活动。考虑到这种演变,以及第11条的人道目的,《评注》修订版对第1款提到的“斡旋”作了澄清,认为不应狭义理解这一用语,并允许采纳任何可能对受保护人员有利的外交动议。
背离条文字面意思的国家实践
研究显示,与某些条款相关的国家实践并未遵照条款措辞的字面意思,但仍遵循了该条款所依据的总体思路和根本原则。例如:《第一公约》第38条规定红新月(或红狮与太阳)标志的使用仅限于“各国如已采用白底红新月或白底红狮与日以代替红十字之标志”的情形。从技术上讲,这就意味着1949年之后新出现或建立的许多国家在成为《日内瓦公约》缔约国时将无法采用除红十字之外的其他标志。但对国家实践的全面考察表明,并无国家坚持这一规则,这(从本质上)说明了一种信念,那就是特殊标志之间不应有等级之分。因此,《评注》修订版反映了包括红水晶在内的特殊标志之间的平等地位,2005年通过的《第三附加议定书》也确认了这一点。
结论
修订《第一公约评注》的工作表明,时至今日该公约仍同其通过之时一样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战争在不断变化,新的武器系统正在研发,但武装冲突的特征依旧是大量人员急需保护。《日内瓦公约》提供了这样的保护,这在今天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日内瓦第一公约评注》修订版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在未来几年中陆续出版的一系列评注修订版的第一部,现可通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网站免费下载。《日内瓦第二公约评注》也已于今年刚刚修订完成。
作者简介
让-马里•亨克茨
Dr. Jean-Marie Henckaerts
让-马里•亨克茨博士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评注修订项目负责人。在此之前,他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国际人道法项目总负责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共同执笔人。他拥有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博士学位、佐治亚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和布鲁塞尔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他出版了关于国际法、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的八本专著并发表了诸多文章。
林赛·卡梅伦、布鲁诺·德迈耶、夏娃·拉艾和海克·尼贝加尔-拉克纳均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法律处《评注》修订组法律顾问。
译者简介
尹文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曾任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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